■梁发芾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人为减免和少收企业巨额增值税的现象,两度被拘留,最后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李文娟的举报,没受到任何部门的保护,反而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灾难。(3月28日《新闻调查》)
李文娟举报,出于两个原因,一是她的正义感,另一是她对于《宪法》和法律关于举报权以及保护举报人的规定的深刻信赖。然而,正是由于《宪法》的公民检举举报权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她的举报权落空,承担了绝不应该由她承担的苦难。
李文娟采取了实名举报,但实名制实在是靠不住的。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领导和单位,一般来说都有复杂的关系网络,有相当灵通的消息渠道。一旦单位和单位的领导知道自己的职工举报自己违法乱纪,哪有不打击报复的道理?即使是匿名举报,被举报者也很容易排查出真正的举报者,打击报复也不可避免。这种打击报复不但来自举报者本人供职的单位,甚至会来自被举报人结成的各种关系网络。
如果有一种制度,对透露举报人信息者课以严厉的法律责任,则可能会隔断有关人员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通道,举报人多了一道安全保障;如果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予以法律严惩,自然也会制约被举报人的行为。而鼓励公民举报,就一定应该有相应的办法保护举报的公民,这也是法律伦理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要么仅仅是字面上的条文,是一些无法实施的空洞的原则,没法落到实处,要么连纸面上的条文都没有,还是一片空白。
无论《宪法》还是其他一些法律甚至党委纪检文件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举报人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鼓舞和信心,它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义无反顾地检举违法乱纪现象。但是,虽然举报人对于《宪法》和法律具有这种乐观的信心,但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则这种规定实质上成了陷举报人于万丈深渊的巨大陷阱。如果人们知道这些规定都是不起作用的或者作用甚微,那么,谁还会主动选择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呢?正如李文娟所说,如果她当初知道举报带来的代价是如此之高,她就不选择举报。
李文娟相信《宪法》赋予的检举权,相信法律和政策信誓旦旦的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却落了这样一个下场。大家都觉得她太傻了,太不值了。人们的看法也许是对的。人们自然不是说李文娟的正义感是傻的,而是说她轻信了纸面上的根本无法落到实处——甚至连纸面上也没有的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她轻信了一种根本保护不了自己的制度。这就是她的傻处。但是,她的傻,折射出的是社会法律制度的缺失,尤其是法律伦理的缺失:法律鼓励人们去举报,但举报人却要自己冒巨大的风险,承担巨大的代价;举报人受到打击迫害,法律却又无力救济!这不是法律在诱人入陷阱么?
因此,需要的是立即建立和完善举报人保护的法律实施细则和制度,避免善良的公民因为遵照法律而受到惩罚的法律不道德事件的重演。如果没有这种细则,那么,《宪法》规定的公民检举权就处于悬空状态。而且,这种事实上得不到保护的检举权,会成为诱致公民落难的巨大陷阱。这无论如何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人们一旦认识到这种权利并不能真正有效,聪明的人就绝不会为了大家的事而冒如此巨大的个人风险,违法乱纪者就会更加有恃无恐,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任就会荡然不存,法律的道德正当性也将丧失殆尽,社会正义就不能得到伸张,而邪恶将会主宰社会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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