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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将与违章挂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专家称三者强制险费率经济杠杆是双刃剑

  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对外发布的第二天,记者就该强制保险如何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如何确保“不盈利不亏损”等热点问题进行了采访,发现利用费率经济杠杆进行一定程度的奖优罚劣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从该条例第八条可以看出,对投保人而言,零过错将享受最低“保费”,而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尽管建立这样一种“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可以利用费率经济杠杆的调节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
交通事故
的发生。但是对于相应承保的保险公司而言,这种费率浮动机制则是一把双刃剑。

  毕竟,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需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虽然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而且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区、市),但是这种信息共享机制何时全面推向全国将直接制约着该强制保险在费率厘定等环节的发展。

  据悉,目前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市场主力军都没有任何历史数据来支持该强制保险如何在费率制定上准确的把握“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把费率制定的既能让百姓承受得起,又能让强制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那么对于众多中资财险公司来说,难度就更大了。更何况,该条例提出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以及该条例还规定如果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相对环节的增多和相应时间的增加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效率的损失。

  距离该强制保险的施行仅剩下三个月的时间,保险公司如何尽快调整业务处理模式,准确把握强制保险费率制定上的“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就成了当务之急。(30C2)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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