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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托管造林要谨慎行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16: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9日电(记者董峻)近一时期,不少群众对某些公司在社会融资造林是否符合政策和能否扩大收益心存疑虑。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29日接受采访时对有关林业政策做了解释,并提醒群众注意托管造林的风险。

  曹清尧表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效益,但收益与目前社会上某些公司的承诺和宣传是有差别的,也有一定风
险,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收益的多少受地理、气候、水热条件、施肥管理水平和树种等方面因素影响,还有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价格和公司经营的风险。

  曹清尧同时提醒,林权证必须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国有林区发放林权证。地方任何其他部门发放的林权证是无效的,包括地方林业部门。同时,林权证只是公司或者个人的林木或者林地的所有或使用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林木的采伐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

  他还表示,目前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的价格评估体系还不健全,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政府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要充分尊重林农群众的利益。个人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地和林木地址、边界,防止“一女多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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