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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将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15:04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28日从国

  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

  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对这一工作

  进行部署。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换发税务登记证目的是加

  强税源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新的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作

  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

  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

  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

  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账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

  填登银行账号等,这些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

  记证,才能贯彻落实。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

  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

  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

  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税款登记。

  据了解,自2006年8月1日起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

  件,到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在2006

  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2006年8月1日起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

  记证件。对2006年当年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

  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

  工本费。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

  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

  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

  为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税务

  总局表示,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

  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选择

  到市场购买或者由税务机关提供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各省级

  税务局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向当地物

  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

  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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