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陈二厚)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换发范围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
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换发时间
据了解,自2006年8月1日起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到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在2006年8月1日前,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2006年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换发和领取新证。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换证收费
税务总局表示,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各省级税务局应当根据本次换证减少了工本费的情况,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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