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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三者险更名面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无过错赔偿分项责任限额

  在经过一年多修订之后,千呼万唤一直没出台的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终于有了动静。记者获悉,经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8日正式公布,将于7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终于尘埃落定。

  记者发现,例如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以及税收政策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这个条例中都有了答案。

  被业内称为“无过错赔偿的赔偿原则确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据了解,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该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据悉,该条例将实行国际上在强制保险中普遍采用的分项责任限额。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那么条例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将会有何变化?据了解,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

  此外,该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提高。(29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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