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酒未报备 最高罚两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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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3:0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饶锋伟 实习生 黄春燕 本报讯 省经贸委近日下发通知规定,从4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届时未按时办理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可能将受到最高2000元的罚款。这意味着,一直困扰广大消费者的假冒伪劣酒类等问题有望得到有效控制。
据了解,商务部去年底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考虑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家设立了3个月的过渡期。 通知规定,酒类经营者,包括所有销售酒类产品的批发企业和超市、商场、百货、小杂货店、酒楼、小吃店等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必须从今年4月1日开始的60天内向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通知还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从4月1日起,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也就是溯源制),但啤酒批发经营者暂缓实施《随附单》制度。 此外,通知还规定,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以代替《随附单》。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可定期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免用《随附单》的企业进行初审,对其中溯源内容和溯源制度全面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及时报送省经贸委审定后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认。 业内人士指出,该通知的下发意味着假冒伪劣酒类的扩散和流通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而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酒时,也多了一条维权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