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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 医院不达三甲严禁器官移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 00:13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杨雪婷)昨天,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
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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