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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资名单昭告清欠风暴来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11:51 经济参考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有关清欠信息将无所遁行了。3月24日起,上证所在其网站正式开辟清欠专栏,根据已披露的2005年年报,对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及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格式化、规范化的公示。投资者可借此查询所有沪市上市公司有关资金占用和清欠的实时信息。

  清欠掀起真风暴

  上证所上市公司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网上公示是清欠工作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清欠的有关信息能够被投资者及时地掌握,才能更好的发挥市场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更好的推进清欠工作的进行。

  自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

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全文发布,“这次运动演变成了中国
证券
市场上的一场愈来愈猛烈的风暴。”业内人士发出这样的评议。

  据介绍,自2003年开始的上市公司清理资金占用的效果并不理想。2004年,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总额分别增长11.29%,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平均值分别增长9.69%。2005半年度末,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总额比期初降低2.89%,但平均值却增长22.39%。虽然可能有一部分不属于资金占用,但总体看,多属资金占用。

  但是这一次清欠动真格了,要求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清欠工作在2006年完成,这是铁板钉钉的规定。

  上证所上市部负责人则表示,清欠已经成为新一年度上证所的工作重点之一。管理层的决心和一线监管部门的行动,令清欠注定成为2006年中国股市最引人注目的关键词之一。

  分析人士认为,类似因为大股东占款导致的股价跌破净资产的个股数量仍大量存在,一旦顺利清欠,公司资产质量将大幅提高,股价回升到净资产的动力也迅速增强。

  最后时间表排定

  离2006年年底解决所有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大限,尚有近9个月时间。有关业内人士指出,清欠尽管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接下来的9个月内完全解决欠款绝非易事,目前还有不少因素阻碍着上市公司的清欠进展。

  据专家推测,对存在大股东占款的公司来说,清欠方案的制订最多已不足3个月时间。

  在制度约束以及管理层的严令下,股改成为了多家公司解决“陈年旧账”的契机,清欠工作进展卓著。曾被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占用资金高达5.6亿元的G郑煤电,在去年年末实施了“与股改方案结合,以定向回购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计划,并于当年12月28日实施完毕;凤凰股份提出了回购注销大股东2.5亿股股份,用于抵偿被占用的资金方案;G梅林(600073),通过股改绑定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清欠,承诺先股改随后在一定期限内立即解决欠款问题,现已全部还清;GST农化(000950)通过股改,以资产置换重组方式解决;江淮动力(000816)采用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现金方式,分批解决;中水渔业(000798)正在股改,拟采用以股抵债、回购注销方式解决占款问题;金健米业(600127)选择司法途径,拍卖股权抵偿债务并已注销;科龙电器(000921)也已公告将进行起诉;南方摩托(000738)则以大股东承债方式冲抵债务。

  采访中,多家存在大股东占款情况的上市公司高管也对记者表示,已将敦促大股东还款作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将结合公司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计划,或者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占款方已有的还款方案。

  提高违规成本是治本之策

  清欠后,大股东占款还会卷土重来吗?市场上长期遭受大股东盘剥的中小投资者对此表示出担忧。

  其实,证券市场监管法规过于温柔,是大股东占款屡禁不绝的原因。事实证明,对违规的大股东仅仅是公开谴责,或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控股股东进行行政处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今天的市场经济环境,单纯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大股东占款”已没有意义,必须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提高大股东违规成本。

  

北京大学法学院专家提出:对于控股股东截留、挪用等故意侵犯从属公司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界定为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从属公司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控股股东,要求其返还财产或承担损害赔偿,并就特定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组织的刑事责任。

  控股股东利用隐形化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对从属公司实施不利影响,必须负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可以考虑用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或者修改、新增相关罪名追究控股股东刑事责任;对于大股东为了某种宣称为合法的目的而决定公司的重要行动,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边际”案例,应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允许少数股东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


 本报记者 张汉青 实习生 闫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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