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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通报价格欺诈就该点名道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8:21 经济参考报

  针对通信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通信行业存在的6类通信价格欺诈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警惕类似的价格欺诈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通信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角”在案例中却均以“某”字、“很多”、“部分”等代替。

  对于通信价格欺诈行为,广大消费者早已怨声载道,但由于通信价格欺诈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消费者不容易识别,常常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发改委从民生视角出发揭露
背后的种种黑幕,无疑是顺乎民意、合乎民心之举。接下来,消费者就会按照这些典型案例去识别身边的价格欺诈,但问题是通报中一概用“某”字等模糊性语言代替那些价格欺诈的通信公司,不便于消费者“对号入座”,进行有目的的防范。

  

国家发改委通报的六类通信价格欺诈行为很多实际上都是违反《价格法》、《广告法》的违法行为。如,提供通信服务不如实标示全部费用、销售通信产品隐瞒价格附加条件、提供通信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就是违反《价格法》要求明码标价标准的行为;提供通信服务使用误导性语言夸大价格优惠就是违反了《广告法》要求不得做虚假广告的行为。对于一些通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完全没有必要顾及它们的“脸面”,它们敢于违法,不尊重消费者,我们就应该让它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仅如此,建议有关部门还应建立价格欺诈“黑名单”,让价格欺诈者在市场上无立足之地。倘若不点名式地通报它们的价格欺诈,那些通信公司还会设法继续欺诈下去。


 方家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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