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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将不得擅自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 02:3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内容解读

  单位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将不得擅自免税

  《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
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免税津贴、补贴的扣除范围被严格限定,国家将对有关津贴、补贴扣除的免税政策进行清理,各地将不得擅自扩大执行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免税津贴、补贴的扣除范围,各地将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和扩大执行范围。在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基础上,国家将对有关津贴、补贴扣除的免税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税法修改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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