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中消协的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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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10:4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尽管3·15已经过去,但消费维权的余波还在继续。我们回顾一下中国消费者协会这20年的工作,其中维权工作的繁重、行政工作中的种种限制,让人不禁感叹我国的消费者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监督”职能尴尬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消协(消委会),从其出生时处境就一直处在尴尬的境地。根据十多年前的情况,《消法》把消协定性为社会团体,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消协(消委会)甚至并非一个完全合法的社会组织,一是名称不规范,二是消协(消委会)没有任何会员费,三是无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达不到社团应有的数目。 目前,有很大一部分消费群体存在不科学、不合理、冲动盲目的消费行为,而且维权意识淡薄,缺少法律意识,维权能力差。经常不保护事故现场,不保留证据,不主动索要发票,不把商家承诺书面化,等到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缺少证据而处于被动的境遇。 然而,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力量———消费者委员会,虽然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但在处理具体事物中却往往处于“无权、无人、无力”的尴尬境地,无法充分履行其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能。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体制不完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出现粮、油、盐、药品价格哄抬的情况,根据职能,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管,工商部门可以管,物价部门可以管,农业部门可以管,卫生部门可以管,但到底谁管,事关消费大众权益的事情,谁来统筹协调? 事实上,相关的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而消委会想进行协调却没有权力。根据《消法》,消委会有一个“查询”的权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这个方式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督促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消委会是挂靠在工商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如果工商部门不作为,作为本系统内的消委会,它如何敢去对自己的上级说“不”呢? 就算工商部门肯出面,但由于其它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是平级的,现在有一些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委会又怎么去协调,不少部门有好处的就去争做,没好处的就推诿,结果受害的只有是老百姓。 香港做法值得借鉴 香港消委会对消费市场的监督力度是非常到位的。对于流通领域的商品,几乎每月坚持通过采取检测、抽查、试验等方式来监督商品质量。一般的商品能够在香港本地检测的就在本地检测,如果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检测,则由政府出资,将产品送到日本、美国等国家去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公开向社会进行发布和通报,并刊登在由其主办的《选择》上。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两得,既打击了不法商家,也教育了其他经营者和引导了消费者。据悉,香港、澳门的消委会在食环署、海关、卫生及福利事务局、警务署以及社会公众中有很高地位,很有影响力。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消委会的发展很快,其咨询中心遍布全港,每年受理上万宗消费纠纷,年年测试商品几十项,为政府提供大量的研究报告。香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发面,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林晓曼)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