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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抵押房屋 开发商被判惩罚性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15:24 今晚报

  新华社福州3月23日电(苏杰、郑良)开发商恶意

  隐瞒重要事实,向购房者出卖已经抵押的房屋,购房者不

  明真相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办理产权

  证时才发现因为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无法办理产权证。福

  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开发商出卖已抵押房屋的案件作

  出终审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购

  房者的装修损失,并且另外向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一半作

  为惩罚性赔偿。

  2004年3月23日,倪女士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

  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福州市五一中

  路由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总价19万余元,倪女士当

  日即交付了房款。同日,倪女士还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

  《装修协议》,装修款为1.9万元,倪女士亦当场付清。

  该房地产公司于3月24日交房。但是,倪女士在

  2004年9月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却无

  法办理产权证。原来,该房屋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

  从2000年8月到2015年8月,而房地产开发商在

  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向倪女士说明这一重要情况。

  据介绍,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

  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应向受让人告知转让物

  已经抵押的情况,未告知抵押事实的,转让行为无效。另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出卖人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6年3月14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

  决:倪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

  效;倪女士退还所购房屋,该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9

  万余元,赔偿倪女士装修损失1.9万元,并向倪女士支

  付购房款的一半计9.8万余元作为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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