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桂林3月22日专电(陈瑞华胡思进)广西
桂林市一商家在收取消费者订货的预付款后却没有及时提
供服务,工商部门认定商家是“延时服务”,应当承担违
约赔偿责任,责成商家不仅退还消费者的预付款,还要赔
偿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损失。
今年1月7日,桂林市市民秦女士在一家家具店订购
了一套1.45万元的家具,预付款2000元,订购单
写明在2月10日前交货。但到2月11日,这家家具店
却没有将家具送来。家具店老板解释说是生产厂家因春节
前订单多,忙不过来,答应2月13日可以交货。可是到
了13日,家具仍未送到。秦女士急了,因为这套家具是
她为儿子2月15日结婚订购的。为不误儿子的婚期,秦
女士只得到另一家家具店选购了一套家具。
2月25日,秦女士到违约的家具店索要预付款,店
老板却以家具14日已到,是秦女士不来提货为由,拒绝
退还预付款。双方争论未果,秦女士便向工商部门投诉,
要求讨一个公道。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因家具店不按时履行约
定,致使秦女士临时另外购买了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店方不仅要退还预
付款,还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月17日,在工商部
门的责成下,这家家具店退还了秦女士预付款2000元,
并赔偿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损失1000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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