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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3月开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8:23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财政部前不久公布了《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3月开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某些行业政府采购市场附加资格认定条件。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参照财政部“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资格具体程序说明”办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财政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通知》规定,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实习生: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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