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保险金诚
案例:王先生投保了一份附加医疗险,这天他不小心扭伤了脚,为治疗花费近150元。理赔人员翻看王先生之前的病历记录,发现记载了如高血压、心脏早搏、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时间大都在投保前,但投保医疗险时并未告知。理赔人员立即请王先生补充告知,否则将来如因以上原因要求医疗理赔,不仅会被拒绝理赔,甚至会被解除保险合同。
王先生这才慌忙解释,病历卡上的病非他所患,自己曾将社保卡和病历卡借给他人看病。保险公司请王先生到专业医疗机构体检,结果他确实没有患病历卡上的这些疾病。
分析:现在借用家人朋友社保卡就医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这恰会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埋下隐患。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在订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有如实告知义务。特别在商业健康险和医疗险中,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是不予理赔的(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而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拒保等决定除外)。
如果王先生因高血压引发疾病而非扭伤,那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他投保前就有高血压病历记录,有理由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甚至可怀疑他有不良投保动机。到时王先生也很难证明,病历卡的高血压就医记录不是自己的,岂非“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更严重的是,王先生出借病历卡,不只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平,而且这样的“小事”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信用记录和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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