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2日电今日出版的《新京报》在其生活版报道称,《旅游法》经过20年的努力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但这部“旅游法”的的法权主体和涵盖范围仍受到各方面的质疑。
Sohu旅游频道资深顾问王健民质疑称,《旅游法》是“管”“旅游”的法,还是“管”“旅游业”的法?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法案中将涉及个人出行的旅游权问题,这个旅游权应当是人权的延伸,那么《旅游法》就应当是《国际人权法案》的一个延伸。如果是
后者,那就不叫作《旅游法》,而应叫作《旅游业法》,用来界定和厘清旅游业内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责关系。
王健民还认为,“旅游业法”这一提法,也能避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平行部委,如林业部、水利部、商业部、交通部等重新划分旅游资源的嫌疑,使得立法更为顺利地推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红婴女士则指出,《旅游法》提议案方以及对此关注的行业各方,目前都缺乏一个坚固可靠的理论论证。因此,《旅游法》具体建立在一个怎样的法理基础上,以及这部法律以什么作为它的终极指向,这些立法最需要的前提在各家众说纷纭的话语中却是一片迷雾。
对于《旅游法》,刘教授认为首先就是要思考“旅游”这个主题词的真实涵义,应当注意除了拉动经济这样的现实利益之外,“旅游”还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和权利,应当在“人权”这个核心概念上去处理旅游中游人——企业——国家机构,三方的权责关系。
最后,刘教授指出,《旅游法》面对的法权主体之一,应当不是“游客”,而是“游人”。因为当下越来越多的青年旅游者已经开始独立地背包旅游,他们不参团,不进入与旅游企业的合同关系,不是作为单纯消费者的“游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方的旅游管理机构如何为这些独立的“游人”提供信息和安全服务,将是未来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问题。用刘教授的话说,各地方的旅游局应当从一个管理机构向一个服务机构转型,而这些,都是《旅游法》所需要处理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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