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交通法》更替 保险赔偿如何计算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1:3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2006年3月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广州华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保险纠纷一案,法院判处永安保险赔偿华盟67499元。 出车祸判赔32万
2004年3月24日,广州华盟运输有限公司将其两辆汽车在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了两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合计49万元,保险期自2004年3月23日至2005年3月22日。 2004年8月2日,华盟公司司机何现明驾驶其中一辆车到佛山市南海区,突然与梁润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润球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由何现明承担全部责任,后梁润球的家属向佛山市南海法院起诉,南海法院判决华盟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付出了325901元。而因为这辆车在永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华盟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相应的损失.即325901元×(1-10%绝对免赔额),总共为293311元,但是这些请求遭到永安保险公司的拒绝。 新旧交法成判赔依据焦点 永安保险认为,华盟公司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原投保合同的约定,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合同规定进行理赔,华盟公司要求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理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永安保险只愿意赔偿华盟67499万元,这个与华盟公司的请求相差20多万元,华盟公司无法接受这个赔偿金额,于是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赔偿请求。 永安保险的代理律师刘祥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旧的交通法已经废止,但是这并不影响在新的交通法实施之前签定的合同的履行,这个案子的赔偿依据还是原来的交通法,理赔的计算方法也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虽然华盟损失30多万元,但是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理赔标准。 旧交法废止不影响合同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是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双方当事人签定保险合同时选择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为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标准,虽然保险事故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关于赔偿计算依据的约定并未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而失效。所以华盟公司请求赔偿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永安保险所提出的说法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作出了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华盟67499元的判决。(记者曾仕珍彭莹) ■律师说法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王雅军律师认为,不论是新的《交通法》还是旧的《交通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投保人对第三人所要承担的责任。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华盟公司对死者的责任,虽然新《交通法》生效后,保险公司所要承担的的风险加大了,但是在新《交通法》实施后,永安保险和华盟公司并没有任何补充条款来说明赔偿要按照新的《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这等于说双方都默认了可以按照旧的《交通法》的计算方法,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这个案子告诉大家以后遇到新法代替旧法时,如果新旧法之间有冲突,新法的实施对合同的履行有影响的,应该重新协商,签定一份补充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含辛/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