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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法人变更不影响法人责任的承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0:4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你好!我公司地处某山区小城,当地土特产品丰富,但因为交通信息闭塞,好些产品无法顺利销出。2004年10月我在外出游玩途中,认识了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江某。闲谈之中,双方达成了合同意向。2004年12月,我公司与江某负责的贸易公司签订了价值23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从当地组织货源并负责对产品进行初步加工和包装,并在2005年7月底之前共分三次提供价值230万元的货物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每次收到货物后十日内支付相应货款。2005年7月26日,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8月10日,我公司催促对方
支付最后一笔70万元货款时,被对方财务人员告知,其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新的法人代表表示由于其主管部门对贸易公司负责人实行任期绩效管理,因此,对其前任法人代表任内形成的债务其不予承担。我联系江某,其表示其已卸任,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请问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会不会影响到我公司70万元货款的追讨?

  律师意见: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贵公司70万元货款的追讨。

  根据你以上所述,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和该贸易公司通过购销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贵公司和该贸易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对于70万元的合同货款来说,贵公司是债权人,该贸易公司是债务人,贸易公司负有向贵公司支付70万元货款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以法人为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法人组织是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则最终要归结到法人组织来承担。在贵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中,作为法人代表的江某在其任期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都应该由贸易公司来承担。

  贸易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和法人的变更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发生了变更,但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法人本身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管理需要或者任何其他的理由来对抗贵公司的权利主张。否则即构成违约,要面临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风险。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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