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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安不抓贼公司被判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10:0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王某在北京力超健身有限公司的健身中心打台球时被人抢走手机,他指责该公司保安听到抓贼声后无动于衷,放走了小偷,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力超健身公司未尽义务,判令其赔偿王某损失2060元。

  据王某介绍,去年4月16日晚,他到北京力超健身有限公司二层打台球,一名男子趁王某不备,拿起王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就跑向出口。王某发现后一边高呼抓贼,一边追赶。
王某说,当他大喊着追到健身中心一层时,出口处的保安却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拦截行为,眼睁睁地看着那名男子逃跑。王某认为健身中心没有尽到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损失2800余元。

  力超健身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该公司称,每个

台球桌下都有保管箱,墙壁上也挂着“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的警示牌。此外,在事发前,王某曾与小偷聊天,因而在王某大喊抓贼时,保安才措手不及。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在手机被抢后,曾高呼并追赶至健身中心一层,但保安却未采取措施,致使男子抢走王某手机。法院认为,王某在健身中心接受服务的同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也应受到保障,但健身中心未尽到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到王某的手机已经使用,因此酌情进行折旧,判令力超健身公司赔偿王某手机损失费2000元,补卡费60元。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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