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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武仕到欧典 企业诚信缘何屡被“借牌”击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8:1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葛素表)欧典(中国)有限公司20日晚承认和中国消费者开了一个“国际玩笑”,但这个玩笑开得未免太“沉重”了:让欧典所谓“百年品牌”声誉扫地;让买过欧典地板的消费者惴惴不安;让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不反思……

  “明明是本土企业却要通过‘借牌’生存,欧典事件其实暴露出的问题很多:企业诚信还要呼唤、行政监管力度仍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
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对记者说,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不惜背弃诚信原则,甚至捏造“品牌”搞虚假宣传,但国内企业靠“借牌”生存的远不止欧典一家。

  四年前的“香武仕”重演 虚假宣传究竟是怎样出笼的?

  2002年“香武仕音响不是丹麦血统”的消息让人难以忘记:在东莞一小村庄生产的音响成了“中国十大音响品牌之一”,并号称拥有“丹麦皇家品质”,其实这个所谓的丹麦名牌在国外根本不存在。

  “香武仕”把产地标明为“丹麦”和欧典地板总部在“德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一些企业靠着“虚假宣传”大肆占领市场份额的时候,消费者不禁要问:这些虚假宣传是怎样出笼的呢?

  邱宝昌说:“欧典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完善,这种虚假宣传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行政部门也要根据工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违法广告”处罚太轻企业“造假”有恃无恐

  邱宝昌说,欧典事件涉及到我国五部法律,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虚假宣传要承担什么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怎样保护?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借牌”取得消费者的认同,短短几年产品推向全国,打乱了同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对其他企业是不公平的。三是违反《广告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借“洋品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违反《合同法》,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虚假广告破坏了这种买卖约定,企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五是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欧典地板现在屡遭指责是因为虚假宣传,其产品质量是不是合格还有待相关部门认定。

  “按《广告法》规定,企业虚假宣传按广告费的1-5倍罚款,但实际上,企业靠违法宣传,获利何止是广告费的5倍!对企业来说,发布违法广告的利润很高,所以企业不惜铤而走险。”

  3·15标志:消费者维权的“武器”

  在欧典的“德国血统”遭到质疑的时候,很多消费者纳闷了,欧典地板是我国地板行业连续六年获得“3·15”标志认证的企业,难道“3·15”标志也有水分?

  “‘3·15’标志不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和企业行为的承诺,而是消费者协会通过合同约定要求使用‘3·15’标志的企业承诺在消费者和企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服从中消协的调解,所以‘3·15’标志并不承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邱宝昌对记者说。

  “对那些违法企业,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还要追究民事责任,但在中国,消费者维权的道路还很漫长,单个的消费者往往因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太高而放弃诉讼,在集团诉讼还不能成规模的时候,消费者的无奈和退缩往往助长企业的违法‘热情’。”邱宝昌说。

  “四年前,香武仕被曝光,结果相关部门处理得很‘低调’,到后来就不了了之了,现在欧典事件会不会再沸沸扬扬一阵也不了了之呢?”一位消费者担忧地对记者说,“现在消费者已经对欧典的虚假宣传深恶痛绝并纷纷声讨,但声讨之后又怎么办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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