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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清承包商一审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2:5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

  本报讯 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欧迈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终于有了说法(本报2月17日曾作报道)。近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对欧迈克和白马分店承包商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欧迈克应把白马分店的部门印章等交给承包商使用,因而承包商以此为由不交纳承包金,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引人关注的一个焦点是,发包方究竟是否有义务把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等经营证件交给承包方。欧迈克认为,承包人对白马分店的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这些印章应由他们保管,承包人要使用时,由他们加盖。

  而白马分店的承包人则认为,他们拥有白马分店的经营权,欧迈克应将白马分店的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户交由他们保管、使用。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马分店的承包人虽拥有白马分店的经营权,并有权使用白马分店相关的经营证件,但由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没有约定白马分店的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户应交付承包商掌管,且双方在交接白马分店相关的经营证件时,欧迈克就没有将之交付承包人掌管,对此承包人当时并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这种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可认为是双方对白马分店的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户的使用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双方应按此履行,因此欧迈克不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欧迈克”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向“欧迈克”支付承包金122000元及违约金;“欧迈克”应返还承包人押金100000元。昨日,白马分店承包商表示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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