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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6:02 经济参考报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就这一调整作了解析。

  据介绍,新规定在9方面做了调整: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记者:陈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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