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大量的国际拖欠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欠款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的状况会发生各种变化,多数情况会越来越差,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债务人公司转入其他行业、破产倒闭、原业主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等等。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债务人新成立的公司是否对原债务负有偿付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实际是要确定新公司是否对原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首先应了解原债务公司的法律性质。如果原债务人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如果原债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倒闭债务人的新公司收帐。但是有以下3种情况仍可以向债务负责人的新公司追收其原债务,即使倒闭债务人是负有限责任的。
1.如新公司与原债务公司是同一负责人,可通过对债务负责人原公司的起诉来达到有权传唤新公司负责人的目的。通过法庭问询来查出原债务公司的资产是否被转移到新公司的名下。
2.债权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公司只是原债务公司改头换面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律师向其负责人出示证据,迫使原债务人积极还款。如果债务人不主动配合,可以诉之于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和证据。
3.如果原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曾出具过书面还款保证或新公司出具过书面还款承诺,那么可以依此向债务公司负责人或股东或新公司追讨债务。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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