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购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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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9:46 河北日报 | |||||||||
办理省内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本报讯(记者吴艳荣)3月15日,省建设厅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之外的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异地购房住房贷款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驻冀石油、铁路等系统单位)申请异地住房贷款,其缴存所在地管理中心应提供职工缴存情况等证明材料。在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省城镇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资金充裕的,也可使用本地资金。资金提供方应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承担贷款风险。 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办理省外异地贷款应收取一定的承办手续工本费,手续工本费由职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付。 由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提供贷款资金时,职工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应要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借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的同时,承诺将借款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其不能正常偿还贷款时,用于偿还在购房(借款)地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 办理异地住房贷款,执行购房(借款)地有关贷款的规定和政策。办理省外异地贷款的,职工购房(借款)地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商签订职工异地住房贷款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与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应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