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有无可能出现大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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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09:32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崔克亮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来自海内外的各路“神仙”以看似无形的“太极功夫”“过招”,而在3月20日上午关于“农村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讨论中,高手们终于触及两个“实质性”的问题——中国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和土地所有权制度有无全面彻底改革的可能?
户籍制度改革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北京大学教授林毅夫向刚作完主题发言的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鹤“请教”:“对进城农民权利最重要的保障方式还是在于消除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这牵涉户籍制度,到现在其基本框架还是没有改变。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居民,都是中国居民,应该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但现在全国的政策并不是这样。中央在这个问题上是怎样考虑的?未来几年,有没有可能在这上面有一个比较大的突破?” 刘鹤对这个“提得非常实质的问题”如此解释:“户籍制度改革可能是一个渐进和过渡的过程。有些城市现在实行了‘准绿卡制度’,比如说,如果你在这个城市工作的时间超过一年或者一年半,有正式职业,你应该逐步能够获得在这个城市居住的资格,应该享受到当地教育、社保等各方面的待遇。目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最好的城市,如果我们马上取消全部的户籍制度,可能在管理上会造成一定的难度。所以,我认为这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思路在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和五中全会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都作了明确的说明。” 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土地新政策会不断提出来 安徽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吴克明紧接林毅夫就土地制度继续“请教”刘鹤:“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的问题进一步暴露出来。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所谓‘农村土地出让和转让制度’。现行国务院两个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时候,必须要由国家征用以后,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出让,征用时国家按照计划价格给农民以补偿,出让时一般按市场价格。这样,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增值财富被县级以上政府获取并用于扩大城镇。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益的一种转移,因为农民集体没有权利直接进入市场。” 吴克明继续提出第二个问题:“如果农民从根本上离开农村,变成城市居民的时候,这个土地如何转让?农民个人有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集体,而集体是什么呢?现在只有自治组织,没有一个经济实体,没有一个载体解决这个事。所以,在农民要真正转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中,这几亩承包地成了一个大障碍。下一步中央有没有可能在这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中央政府会不会出台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刘鹤坦言:“在过去几年经济高速增长中,我们的土地制度有很多缺陷。中央政府一再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但由于我们的财税制度缺陷很多,政府为了获得城市发展的资金,不得不经营土地。我认为实质的问题是两个:第一,我们可能要对土地产权和转让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改革我们的税制。比如,对城市发展要有相应的税种支持,不要总打土地的主意。” 谈及第二个问题,刘鹤说:“我们最近到江苏、浙江的很多发达地区调研发现,实际情况是很多土地的使用权被集中到所谓的农业经营大户手中,土地的产权仍然是集体所有。最近三年以来,中央政府就这个问题组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大家正在非常慎重、认真地进行讨论。我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能够反映实际情况、又代表未来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政策会不断地提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