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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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21: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中国保监会20日对外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办法》公布后即进入试点阶段,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目前保监会正在进一步制定相关投资业务规程,选择试点单位、项目,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渠道已打开
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适宜于投资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领域十分普遍。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都达到5%——8%,最高超过10%。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2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规模、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分别达到16009亿元和14625亿元。其中寿险资金占绝大部分,且平均期限在15年以上。但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中长期金融产品供给不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难度很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2004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了政策保障。如今,《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开始,打开了保险行业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通道。 首个针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专项管理规章 作为目前国内第一个针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专项管理规章,《办法》对于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立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致力于构造以资产隔离、资产托管和独立监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一是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二是严格项目投资范围;三是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四是明确有关资质条件。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五是建立风险监控制度。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项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办法》包括总则、投资计划、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十一章九十八条。 涉及700多亿保险资金 最为引起市场关注的是,《办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规模及比例作出了规定。 此次规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试点初期,投资范围仅限于已经建成、运作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优质项目。 至于投资的规模和比例,《办法》于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在单一项目投资比例上,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按照上述规定,目前理论上将可以有700亿元左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