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本身具有自我膨胀性。这绝不利于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3月16日《中国青年报》)“闯红灯,扣奖金”?南京市这个“初步设想”,能否成为现实尚未可知,其争议性不言而喻。联想到不久前,郑州
市先行出台了“闯红灯,罚单位”,同样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在我看来,两地的做法都有滥用行政权力的嫌疑,这就给我们发出了一个危险信号。
从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可以看出,我们在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方面,仍然存在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修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提案。
事实上,如果抛开其他法律问题的争议,仅就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而言,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显然暴露出共同的法律缺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然而,现在的问题恰恰在于,类似“通报单位”等措施,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法》却又并未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之外不得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这就给两地“打擦边球”创造了机会,规避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
可以说,郑州、南京两地的做法再次提醒我们,行政权力本身具有自我膨胀性,一些政府部门会千方百计扩大或延伸自身权力,不惜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以方便自身具体实施行政管理或满足“部门利益”。如果我们不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更加有效地约束行政权力的边界,类似的事情还会继续上演,绝不利于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正是一个危险信号!(江德华)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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