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把“双刃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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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在质监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许会有同感,就是“送达难”问题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当事人会以各种途径抵制送达,给行政处罚程序带来诸多不便。依法送达,将使处罚程序顺利进行;相反,则可能造成处罚的变更、撤消等不利后果。 直接送达能够最直接表明处罚程序的全过程,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知本人。但是实践中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的情况较多,容易造成执法过程中的矛盾激化。
邮寄送达由于法律没有赋予邮政部门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当事人返还回执作为认定送达与否的依据。在实际过程中拒收邮件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 在执法过程中曾经有过这样的实例,在查处某房地产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塑钢门窗案时,执法人员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一再拒收。无奈,执法人员只能以某某执法人员签名(邮件未写地址、单位以及文书名称)将文书寄至该公司,后该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当即划拨该公司存款。此时,该公司以邮寄行为属个人行为为由提出执行回转请求,最终导致执行回转,使得违法行为逃避处罚。 留置送达虽然没有当事人签名的要件,但其要求也很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见证人的义务,同时又把留置送达限制在被送达人的住所,使得留置送达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作者单位: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张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