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志是监管职能部门和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双重承诺,是消费者自我判别产品质量的最直接手段,但目前对质量标志的社会认知度不够,妨碍了质量标志作用的发挥,因此急需加强对质量标志的宣传。
调查表明,目前消费者选择主要依据品牌,品牌信息的获得则主要来源于广告,而质量标志则由于消费者不了解而受到冷落。应当说名牌产品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消费者由
于经济的原因不能消费名牌。所以让广大消费者认识质量标志是质量技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质量标志和品牌不同,质量标志是共性的,品牌是个性的。质量标志是政府确认的,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质量标志有的是法定的,消费者受到侵权有法律保护;有的是自愿的,但消费者得到了企业的质量承诺;有的质量标志不是终生的,不符合条件即要取消,因此对消费者是指导性的、权威性的、保障性的。而品牌是企业创造的,融入的是企业历史、文化、经营者的理念;有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商业炒作。因此对消费是引导性的、自愿性的、趋利性的。所以对质量标志的宣传,应当是政府行为,应当纳入公益广告宣传的内容中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政府主管质量的部门,是质量标志评定和授予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质量标志的宣传任务,让质量标志深入人心,为民所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徐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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