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326期刊登文章《“官员问责呼唤制度化》,指出从中央到地方“官员问责已经成大势所趋,但是完善“官员问责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问责制是一个非常好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责而去职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发挥威力。但是,现在我们许多人对问责制存在
误读。
在许多人看来,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就会出现“问责制的真空地带,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当然不可能带来责任政府。而且,如果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与传统的吏治文化要求的只对上级负责,又有什么区别呢?问责制就有可能是一种摆设,甚至异化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新工具。
那么,问责制的本质是什么?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方式。在民主政治下,人民给政府、官员授权,政府、官员对人民负责。所以,在民主政治下,问责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它更意味着公众追究各级政府、各级官员的责任,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用通俗的话说就是,问责制的关键在于人民向“上问,而不仅仅是上级向“下追究一两个下属官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把民主政治下的问责制与中国古代帝王整肃吏治的“帝王术区分开来。
官员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其中谁来发动这个程序至关重要。问责,首先要求官员对民众,乃至对民意负责———必须对民众的意见予以回应和交代,即要求官员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但是我们许多的所谓问责制仍然是要求官员“对上负责,官员的职位和饭碗,实质上取决于对其提拔任命的上级(如市长),而无需虑及民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中国,这种政治责任的追究并不是由民众发动,而仍是由长官发动。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
建国以来,我们实行集体负责制,一旦出现失误就由大家负责,结果就是大家都不负责。而现在我们终于实行了问责制,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负责了,这无论如何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只要我们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将更多的官员纳入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范围,让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给问责制提供制度根基,中国就会逐步走向真正的“问责制,走向真正的政治文明。
(20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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