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欺诈收费不能没有公权力介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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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电信用户在电信服务企业面前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因为这属于典型的应当受到公权力规范的领域。具体行使公权力的政府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理应履行自身职责,义不容辞地对电信欺诈收费实施处罚。 “电信收费中的欺诈现象花样百出,不断翻新,让用户防不胜防,既损害广大用户的利益,也扰乱了电信市场,成为社会公害。全国政协委员陆
锡蕾说起电信乱收费现象就义愤填膺。 电信服务应像其他商业服务一样贯彻透明收费原则。但是我们看到,许多电信用户对自己事实上已经“接受电信服务的事实毫不知情,只是在缴费时才发现被收取了各种莫名其妙的“服务费用。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分别对应哪些“服务,各自如何收费,消费者均是茫然无知。电信服务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人们“服务的具体项目与内容及收费标准,让电信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但许多电信服务都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实施暗箱操作,公然漠视广大用户的知情权。 另外,电信服务也应像其他商业服务一样坚持自愿接受原则。但是正如陆锡蕾委员所列举的“手机收到莫名其妙信息后,用户若不取消订制,免费短信几天后就会转为收费,“无论何种服务、无论是否存在服务,只要用户没有发现或没有投诉,电信部门都不作任何审判,先为信息网站代扣信息费,然后和信息服务商分成等做法,公然践踏用户在接受服务上的选择权,明显带有强制提供服务的色彩。 由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电信服务规范》已于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其中对电信服务的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做出了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公平交易与用户权益保护规定实际并未得到很好地贯彻。另外,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收费明显属于欺诈,严格说起来应当归由刑法调整。而且在用户不自愿情形下提供“服务也带有强迫交易性质。尽管名义上对于短信服务可以退订,但在用户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前提下就先行收费,而且不告知用户可以退订及具体的退订办法,事实上与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行已无实质性区别,所以不受到刑法处罚的理由不充足。 电信用户在电信服务企业面前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面对五花八门的服务陷阱防不胜防,并无端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经济利益受到损伤,更重要的是,他们作为用户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因为这属于典型的应当受到公权力规范的领域。具体行使公权力的政府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理应履行自身职责,义不容辞地对电信欺诈收费实施处罚。(20G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