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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 证监会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10: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研究起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至本月23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证券法》所涉及的所有登记结算业务的条款均予以具体细化,并首次明确提出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办法》还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

  《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内容涉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
券托管和存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也参照《办法》执行。相应地,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办法》也为新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下空间。此外,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证监会批准,也可接受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可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办法》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应为证券公司分别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登记结算机构应对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用于保管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移交的用于回购的质押券。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机构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托管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证券账户的实名制开户制度、清算交收中的货银对付原则。

  《办法》明确,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五种类型资金和证券,不得被强制执行,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第一,结算互保金、交收担保品、回购质押券等用于担保交收的资金和证券;第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以及其他专用交收账户及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第三,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处置账户等结算账户内的证券,在履行交收责任之前,不得被强制执行;第四,进入交收程序的投资者应付的证券和资金;第五,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投资者认购证券的资金、证券发行人拟向投资者派发的股息红利等,不得动用。

  (全景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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