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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讲堂]:“霸王条款”困局三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08:5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日前,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等城市1500位消费者调查显示:45.3%的被访者最关注霸王条款和不公平合约,排在第一位。3·15又至,消费者讨伐“霸王条款”的声浪再次响起,力度与深度超越以往:声声责问“霸王条款,霸道到几时”!

  这场条款之争,浅层次讲,是消费者维权之举;深层次讲,是推进诚信建设、构建商业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大事。笔者建议,从三方面谋划破解“霸王条款”困局之策。

  企业坚守商业操守、恪守公平原则,此为一。“霸王条款”与“霸王作风”,多滋生于垄断行业。然对垄断行业自身而言,应清醒地认识到,其特有的市场及资源,在本质上属于全社会民众,因此作为行业或企业,决不该唯本企业利益为上,而置全社会利益于不顾。今年初,国资委发起成立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寄望我国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所制定的涉及社会利益的条款,必须尊重各方利益,关照“其他利益相关者”,当然包括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期望企业家特别是各行业中的领衔企业,应该胸怀大家风范,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地修改不合理条款。

  其次,行业协会应该有所作为。为什么某些企业对媒体的点评有恃无恐?因为“行业里都是这么做的,又不是独家丑行”。这一声音透露了一个潜意识:一旦“

霸王条款”被冠上“行规”帽子,无异于赋予了“合规合法”的性质。这种情况下,让单个单位企业主动放弃利益,难!因此,社会特别需要有责任感的行业协会,以社会利益为己任,勇敢地站出来组织修改霸王条款。协会有一项
维权
的职能,它既包括维护行业权益,亦包括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行业协会不能失声,理应发挥独特的社会功能,具体组织行业内企业清理霸王条款。

  第三,完善相应法规,强化政府监管。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制均过于抽象和简约,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达。两会代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了完善法律的建言:建立公益诉讼法。目前我国三大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暂付阙如,必须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它将可以直接监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市场的管理,一旦由人治转化为彻底的法治,那么商场上的霸道必然为公道所取代,秩序走向井然,市场渐趋和谐。

  朱德林(作者为央行上海总部研究员,上海金融学院教授)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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