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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沽权证如何行权有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06: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权证产品“家庭成员”目前是越来越多,继宝钢后,又有多个认沽权证产品上市供投资者选择,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对认沽权证上市后的行权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发行人或创设人如果出现履约担保品不足的情况,将会受到处罚。

  通知规定,发行人应于行权期前T-3日和T-1日(T日为行权期起始日),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两次刊登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对于同一交易日内的权证创设、注销与行权申报,按照注销优于行权,行权优于创设的顺序处理相关业务。

  对于权证行权时的买卖申报问题,通知规定,申报的买卖方向为“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期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权证余额不足100份的可以申报行权。

  此外通知还对认沽权证行权时的履约担保品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履约担保品出现不足怎么办?通知明确指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发行人或创设人要及时补足履约担保品,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刊登相关提示性公告,同时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此外由于权证行权时不提供交收担保,如果是因为履约担保品不足导致行权失败的,发行人或创设人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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