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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为保护改革创新另起炉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江子骏

  随着3月14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但同时,这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责任。因为条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可免予追究责任: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
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3月15日《新京报》)。

  应该说,任何改革创新,无疑都需要有硬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外在的支撑和内在的保障。也正因为如此,对于深圳市通过这一条例的内在目的,社会各界基本上都能表示理解和认同。但与此同时,正如新闻报道所说的那样,对这一条例,目前有不少人深表担心和疑虑——他们担心这其中的一些规定,可能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保护伞”。而从目前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担心和疑虑,实际上并不是多余的,而是确实有较为深厚的现实社会基础。

  不难发现,现在一些地方搞的一些所谓改革,其相对缺乏的,实际上并不是勇气,不是胆子,也并不是创新的形式不够丰富、多样;而是民主、科学、合理的集体决策程序和形式,而是对改革进行全盘衡量、比较的责任心。目前在一些地方,由于一把手的行政权力相对过于集中,由于人大、新闻等其他社会监督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大权在握的一把手,在进行一些相对较为复杂的改革时,往往过多地表现出了其本人的雄心壮志和干云豪气。很多原本需要党委集体决策的项目,往往最终由一把手一个人强制性地拍板、决策。这些年来,我们没少在各新闻媒体中看到那些事先拍脑袋、拍桌子、拍胸脯,最后拍屁股走人的改革报道。而正是在这样一种相对缺乏监督,缺乏程序,缺乏规范,缺乏责任心的改革中,不少所谓的改革者,打着改革的旗号,大量地侵吞了国有资产,大肆地贪污腐败,从而给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近年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理论界之所以纷纷对我国目前的改革路径和方向提出了广泛而普遍的质疑,其中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并不是在于目前我们改革创新的步子太小,而是在于其中某些人的胆子实在是太大了;不是在于创新形式、力度不够,而是主要在于一些改革程序实在是不够严格,不够规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为需要的,实际上应是对改革本身进行更为严格、系统的约束、规范,而不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给某些人的个人改革人为地预留出充分的自由空间。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一直以来,我们没有听说过我们现有的制度政策并不允许改革创新,不允许出现正常的改革失误。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时候,与其另起炉灶,新出台政策、措施,还不如更为深入、充分地利用和挖掘现有的政策、制度。否则,这不仅会更多地侵占、耗费新的立法资源,而且也会对现有政策制度造成实际上的浪费。如此以来,实在是有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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