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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逻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巩教授不但对财产权的逻辑缺乏基本的了解,对社会主义的逻辑也同样十分隔膜。这种缺乏基本的逻辑和常识的言论,不应当成为立法的障碍。我们深信,任何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言论,如果不能建立在严密的理论分析和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终究只能成为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充满娱乐性的脱口秀,随风而逝。

  ■学人新论■徐光东

  作为调整社会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2005年8月,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发表公开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猛烈抨击,认为这部草案没有坚持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鼓吹私有制,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开历史的倒车。巩教授显然对财产权的逻辑缺乏基本的了解,才会做出如此论断。为了避免继续出现类似的错误认识,有必要对财产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财产权的作用

  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它提供了与稀缺资源的使用相关的行为规范,确定了与稀缺资源的使用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静态的角度来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减少外部性。拥有财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财产,他将占有由这个决定所产生的收益,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成本。也就是说,财产权把决定如何使用财产和承担这一决定的后果紧密联系了起来,从而使所有者有很强的动力去寻找能够带来最高价值的资源使用方法。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财产权会使外部性内部化。

  为了说明这种作用,我们引入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寓言,即所谓“公地的悲剧”。假设有一块村民共有的草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放牧,没有人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将会因为增加放牧的数量会给他个人带来利益而不断增加放牧数量,但草地的饲养容量是有限的,当放牧的总数超过整个草地饲养容量时,草地最终会荒芜。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对每一个村民来说,增加放牧会给他个人带来利益,而增加放牧导致的损失,则是由全体村民来承担。也就是说,村民放牧的成本被外部化了。对于公地的悲剧来说,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确立排他性的财产权。如果将草地归一个村民所有,全部成本就会内化为个人成本,所有者就会通过个人收益和个人成本的计算,最大化草地的总价值,选择社会最优的放牧水平。

  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经济活动往往不是同时进行的,在投资和获取投资收益之间往往存在着时间间隔,不同财产之间的交易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如果没有财产权的保护,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所有者进行了投资,但投资收益却被他人掠夺;所有者交付了某项财产,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财产。为了避免这些机会主义行为,人们只能投入大量的资源,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甚至完全放弃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的存在将会降低博弈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进而导致长期的经济增长。

  不同类型的财产权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类型的财产权,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财产权简单地分为两类,即个人财产权(private ownership)和共有的财产权(public ownership)。这种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在于,经济中的产品可以分为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和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效率要求私人产品应该被个人所有,公共产品应该被共有。所谓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竞争性意味着某种产品不能同时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消费:当某人吃一个

苹果时,其他人就不能吃这个苹果;一件衣服在某个时间只能由某一个人穿着,如此等等。排他性意味着经济主体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排除其他人的使用。相反,没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就是公共产品,典型的公共产品的例子是国防。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保护某一位公民的同时,其他公民也在受到同样的保护,他们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此外,试图将某位公民排除在国防力量的保护之外是非常困难的。

  当个人获得对私人产品的财产权后,他们就会获得我们上述的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以及投资和资本积累的激励。更重要的是,个人财产权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按照价高者得的逻辑进行的。竞争者必须出高价,才能从现在的所有者手中获得财产权。这种高价实际上反映了竞争者对这种资源有更高的评价,或者他可以利用这种资源生产出社会更需要从而利润更高的产品或服务。通过这种竞争过程,资源会从低价值的用途转移到高价值的用途上,结果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社会需要的产品组合被生产出来。可以说,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市场机制,是目前人类已知的浪费最少、效率最高的资源配置方式。

  将公共产品与共有的财产权联系起来也是出于效率的考虑。如果由私人行使公共产品的财产权,会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由于公共产品存在非排他性,往往会导致搭便车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不为公共产品付费,也可以享受公共产品的好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意味着,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将会面临无法收回成本的风险。结果,私人将会减少甚至完全取消供应公共产品。此时,将财产权转归共有,并由一个集体性的组织,例如政府,强制性地要求公共产品的受益者为公共产品付费,可以保证公共产品的供应,实现有效率的结果。

  财产权需要平等保护

  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个人财产权和共有的财产权,或者按照巩献田信中的提法,私有制和公有制并没有高下优劣之分,更非截然对立。它们只是对应着不同的产品,解决不同的经济问题。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是同时存在的,因此我们既需要个人的财产权,也需要共有的财产权。这两种权利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完全是平等的,法律应当对二者进行同等的保护。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片面强调公有制,压制和打击个人财产权,个人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荡然无存,经济效率十分低下,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改善,国民经济几乎走到崩溃的边缘。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改革开放后

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把这一奇迹归因于个人财产权的解放。从农村的承包制,到城市的个体私营经济,从乡镇企业的发展,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当个人财产权获得承认和尊重后,整个社会所焕发出的活力是惊人的。当中共中央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根本目标后,保护个人财产权更成为各项法律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个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个人财产权,市场经济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贬低个人财产权的思想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侵害个人财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会损害经济效率,更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与共有的财产相比,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在面对来自外部的侵害时,往往更弱小,更无力,更孤立无援。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财产权更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当然,共有的财产同样需要保护,我们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加以保护,也可以设计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以牺牲个人财产权为代价。

  按照巩教授的看法,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邓小平同志早已深刻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以说,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或者说不同的财产权形式,不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不同手段。各种所有制的比例和结构,以至于公有制本身的实现形式和结构,归根到底只能根据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实际要求,根据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实际进程来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巩教授不但对财产权的逻辑缺乏基本的了解,对社会主义的逻辑也同样十分隔膜。这种缺乏基本的逻辑和常识的言论,不应当成为立法的障碍。我们深信,任何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言论,如果不能建立在严密的理论分析和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终究只能成为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充满娱乐性的脱口秀,随风而逝。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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