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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曝光十大“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22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韩清华成都报道在一些商场超市有这样的告示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相信这些条款你都曾遇到过。

  “3·15”来临之际,成都市消协公布了今年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并对十
大“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公布了成都市工商局针对“霸王条款”推出的5个合同示范文本。

  据介绍,今年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是:一、购房前交了预付款1万元,房产公司开了一张“定金单”。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购买房子,但是房产公司不退定金。二、

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三、某种子包装袋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四、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五、某旅行社合同上注明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要在成人收费的基础上加收100元,原因是老人和小孩自费项目消费不多,所以要加收。六、某自来水公司按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收费,不足6吨者按6吨收取水费。七、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八、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九、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十、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针对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郑黎和律师曹军就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曹军告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制定“霸王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居于垄断地位或者在经济上有绝对优势,“你不来找我就没办法解决问题”。他认为“霸王条款”有违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健康权等权益。他指出,合同示范文本对经营者是一种制约,可以遏制“霸王条款”蔓延。

  成都市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郑黎对记者说,政府部门一直在对付“霸王条款”:成都已建立了企业信用平台,工商部门每年都要对企业信用进行公示;今年,市工商局还推出五个热门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郑黎表示,用权责对等的合同文本,来对付“霸王条款”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市民可否拿一份合同示范文本和经营户签约呢?郑黎说,示范合同主要起到行政指导的作用,不是强制商家使用。“示范合同首要的意义是让消费者有更多知情权,知道怎样的合同是公平的,就容易识别商家提供的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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