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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一药多名”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5:2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李松涛)今后,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的药品将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过度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药品通用名。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混淆视听,造成“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了困难,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隐患。

  对于药品“一药多名”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负责人张伟认为主要是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混乱造成的,“一药多名”现象多出现在抗生素上。过去,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其单字面积只是该药品商品名称的二分之一,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由于生产企业不同,往往有不同的商品名。

  对于药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药品说明书应包含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引起不良后果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规定》还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也必须附有说明书。

  针对媒体的“每年审批一万多种新药”的报道,张伟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年来审批的新药不超过100种,每年审批的药品中大多是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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