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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消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1:0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虽然自2003年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消费者协会,不时地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但近年来,中消协点评的效果却遭人怀疑。曾有一则题目为《中消协陷尴尬境地,一年29项“霸王条款”半数未改》的报道称中消协陆续点评了电信、邮政、商品房、物业服务、汽车、旅游等各行业的数十条霸王条款,然而令消协感到异常尴尬的是,在轰轰烈烈地“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故我。

  从2003年7月开始,中消协陆续对电信、

邮政
房地产
、物业服务、汽车等5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进行了3次公开点评,但这些霸王条款至今仍有一半没有修改。

  2004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了银行业“电话挂失不担责任”等六大霸王条款后,只有一家银行作出部分回应。

  2004年9月12日,中消协在北京“恋日绿岛嘉园”小区召开业主维权媒体见面会,将之作为商品房

开发商违约的典型,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虽然消协对这一事件给予了许多支持,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小区业主仍未得到一个合理答复……

  消协成立这么多年来,的确没少为消费者做好事,为消费者漫漫维权之路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与此同时消协也没少“撞南墙”。

  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存在具有先天不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指出,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能够准确定位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发展方向。虽然消协要维护中国最大群体的利益,但出身在工商部门,几乎对其他行业组织没有任何的职权和效力,对企业的干预有时必须通过行业管理组织才能实现,而消协与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中小城市,消费者组织连自身的生存条件都难满足,更不用说为消费者维权了。

  此外,后天的制约使消协的步子迈得更是艰难。政府不作为还多与职能部门间的权责不清有关。今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打假是我们的职责,凡是有假商品的地方我们都要打”;明天工商部门又说:“市场归工商部门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要管了”。两个部门均下文到各工商户中,强调自己的执法权而否定对方的管辖权。就一般情况而言,对同一件事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人监督管理比一方监督管理应当更有成效,争着去监督管理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要改变消协这种尴尬处境和被动局面,必须打破体制障碍,割断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纳入调整市场经济的整体机制,将消协对企业的干预和协调变为对整体行业的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无论是属于行政机构还是社团机构,都应该被赋予参与国家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社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政策的职能,这样才能体现消费者群体话语权的实现,发出消费者群体的声音。

  首先,大刀阔斧改组“消协”,将之整合为包括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消费者代表等资源为一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把其从某行政部门管理下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提高其公信力。

  其次,应明确授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双重监督职权:即对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义务的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和对消费市场的监督职权,确保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纵容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再者,应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强制调查权和检查权,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力。一河之隔的香港消委会也曾于2000年经过检讨获得此类权力,其理由是:没有该项权力的消委会,其工作任何一个私人组织均可为之,缺乏实际效果。而澳门,则更是享有政府职权的一个部门。

  最后,细化现有的消协法定职能,从法律责任上保障不要落为“纸上的职能”。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法定的机构没有法律的保障将无法作为,任何方式上的职能延伸都会导致消协工作的被动。前段时间中消协由于开展比较测试,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信息,也被告上法庭,就是很好的例子。

  通过立法完善、体制创新、资源整合等途经,相信“消协”将获得新生,在点评霸王条款的时候更有底气,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更有办法。一个整合各方资源、拥有实质法定职能保障的法定维权机构,非常值得我们期待,它远比目前束着手脚的“消协”,更能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深信,霸王条款的霸气,在一个强有力的维权机构和完善的体制面前,会是不堪一击的。展望将来,随着立法研究的深入,由消费者自发组成的利益群体能像美国的吸烟受害者那样提起集团诉讼将不再是梦想。(向坤山)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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