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乡镇企业融资难需要系统解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0:55 中国经济时报

  ■冯兴元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定论。

  在需求方因素方面,由于乡镇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特点本身存在着一些固有缺陷,这些缺陷部分导致融资难问题。过去的大量乡镇集体企业改制导
致了许多企业产生了逃废债行为,从而恶化了与行社的信用关系。此外,企业之间三角债较多,这与社会信用环境恶化、法律制裁不力有关,也影响其资信和在行社的融资能力。

  在供给方因素方面:在信贷部门,当前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整个农村正式金融系统效率低下,非正式金融系统受到严重打压和排挤。无论是正式金融系统和非正式金融系统,金融抑制政策导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不足。在资本市场,则缺乏面向乡镇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企业之间共同的、组织化的互助或者商业融资安排也非常缺乏,受到政府政策的严重压制。

  那么如何建立一个机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和秩序?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如下途径。

  选择一些较发达和较落后地区进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进一步市场化试点,在试点基础上考虑进一步推行农村贷款利率市场化,最终取消对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上限。目前城乡信用社除外的其他银行利率上限已经取消,城乡信用社的利率已经可以上浮到中央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2.3倍水平。但是,只有贷款利率自由化,信贷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每一笔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定价,或者根据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综合风险进行定价。如果不推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市场化,农信社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处于不利的、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中,金融当局应该维护竞争,而不是事先确立谁是竞争中最后的得胜者。

  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采取低利率的。强制的低利率可能使得农信社普遍推行信贷配给的做法。有必要在一些选定的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农村试点这方面的贷款利率市场化问题。根据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经验,小幅度放开正式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允许存款利率小幅度上浮是无风险的,因为正式金融机构之间的变相高息吸储在许多地方本来就是公开的秘密。金融组织或活动多元化也为农村中小企业选择金融服务供给者提供了空间,而利率管制是以限制金融供给者充分利用广泛存在的有关盈利机会的局部知识为代价的。

  改进正式金融监管,把开放信贷业与强化监管相结合。首先要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其次要严格执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使用的审慎监管手段,再次是结合社会监管(包括存款人监管)、所有人监管。监管者必须停止对金融机构的直接微观管理,才能使得民营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真正民有民营,从而发挥民有民营所蕴含的制度效率。

  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建立共同的存款保险基金。这种保险费和保险金可由相应系统的行业协会或者共同的专设机构自行确定,但必须达到或者超过法定的最低限度的存款保险要求。这并不排斥同时存在一个全国性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后者可以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存款保险,适用于未参加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共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的金融机构。这样一种体制类似于德国的情况。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最初由三个存款保险子系统组成,即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存款保险系统。三者均是存款机构通过行业协会自组织参与存款保险的。1998年之后,德国根据欧盟的统一规定,引入了《存款保险与投资者补偿法》(ESAEG),该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最低存款保险,适用于没有参加上述各系统内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德国由此形成不同银行系统内自愿保险和系统外存款机构最低义务保险相结合的存款保险体系。

  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联手创建市场导向的贷款担保公司,以提高担保公司的效率和可持续性。政府在这方面可以采取加强金融监管和提供税收优惠的鼓励办法。迄今为止,对担保公司缺乏监管。这种监管需要在三方面展开:第一,所有人监管/控制;第二,负责对担保机构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第三,社会监管(社会舆论,信息披露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行业建设。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初级阶段,应注重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的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征信系统涵盖面越大,其服务性就越强,人们对其依赖也会越大。我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应鼓励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使之能够竞争性地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应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可以通过提供预警信息,提高透明度,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一般可以原则上借助民法和合同法来保护非正式金融、解决其面临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的情况下。此外,正如上文所述,引入适宜的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使得因为民间信贷债务负担所可能导致的或有负面影响最小化。

  对于有关如何改进专门针对乡镇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安排,笔者建议:

  当前对企业集资的限定性规定过多,严重影响到企业融资选择机会,应该大幅度扩大企业的融资选择空间。应该区分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把企业集资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合法集资的确定标准可以是:集资人集资的目的是自身经营;集资符合核准标准;集资的方法合法;集资人有履约的能力和诚意。核准条件可以是一些比率:比如股权融资只需要验资核准;债权融资可以设置核准条件,作一定比率限制,比如企业总负债不得超过占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

  应对发行企业债券实行核准制,放宽对发行企业债券的限制,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行债券的核准权力应该适度分散到省级政府,不能集中在

国家发改委

  在一些条件成熟地区,可考虑建立地区性资本市场(如场外

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我国一个省的规模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完全容得下一些地区性资本市场。由于乡镇企业大多数规模小,立足于本地,地区性资本市场对于乡镇企业的重要性要大于全国性资本市场。

  可以考虑设立像德国平衡银行那样的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德国平衡银行原来为德国独立的中小企业银行,几年目前已经并入复兴信贷银行。在并入复兴信贷银行之前,对整个贷款资产组合实行风险定价,凭借政府信用在国际资本市场融入低廉资金,然后以风险定价原则放贷,能够实现盈余。我国完全有条件建立一个类似的中小企业银行。

  设置最低核准条件,全面放开由特定民间投资者的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鼓励和核准企业间设立财团、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依托现有的工商联系统和商会网络或者类似的企业网络,鼓励其建立各种互助基金,这种互助基金只对内部成员开放,既包括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

  总之,需要采取综合性的

政策法规措施,建立一个组织机构多元化的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和秩序,以促进内生金融组织发展与制度创新,促进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