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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首部改革创新法 三种情况下失败可免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0:25 南方都市报

  三种免责条件

  符合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

  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本报讯 (记者 普德法) 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可能免予追究。

  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改革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以立法建立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协同机制、责任机制等,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条例持普遍认可态度,不过也有人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让一些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谋一己私利的人有机可乘,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此外,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昨日,同时审议通过的还有国内首部循环经济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昨日审议通过的这一条例明确:深圳市政府要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深圳将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政府将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企业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生产和销售目录的一次性使用产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确定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于本月22日至26日举行,会期为五天。另外,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名单、秘书长名单、常务主席名单等也一并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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