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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法》呼声渐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1:19 中华工商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总裁王茜说,为适应现行的2006年《公司法》,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监督法》。

  王茜代表对记者说,这是她第一次提出关于《国有资产监督法》的议案,她认为,2003年5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过渡性法规,其产权思路等同1994年的《公司法》,仍是“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两权分离”模
式,对国有股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股权监管仍混同于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因而,必然同现行公司法发生冲突。

  她说,必须制定新的《资产监督法》同现行公司法协调,把公司中国有资产的监管转变为对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这样,《资产监督法》就可从出资人角度出发,对国有企业和公司的不同资产形态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国有企业(非公司制)直接经营的现实资产是分权管理;对国有股公司的虚拟资产(国有股权)是股权监督。

  她指出,国有资产监管必然涉及到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往往既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又是国家出资的代理人,所以“公益管理人”和“企业出资人”的“身份边界”含混不清,成了滥行职权、恣意侵权和腐败牟利的体制根源。所以,国有资产监管不仅要实行“政企分离”,还要进一步实行“政政分离”,从体制和制度上明确国家不同管理的分权、分级体制,实行国有资产不同层次的结构模式;同时,防止政府如何将管制经济的公权力转变为自身营利优势;限制国有资本的“逐利性”或如何使其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规范政府组建垄断性、营利性公司的非市场化行为;制止“官商”合流从追逐短期投机转向追求股权私有等一系列问题。

  以上这些重大问题,她认为均不宜政府用“行政法规”去自我规范,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资产监督法》统一规范。

  对于国资委的职能范围,她也有自己看法,她说,应严格界定国资委的非监管职能。按现行的管理条例,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有“自己当自己法官”之嫌,所有企业的产权界定都由国资委单方界定,不仅会滥用行政权力扩大国有资产的范围,而且对其他性质产权的界定有失公允,且缺少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渠道。所以,这种有一定专业或业务技术的事项最好交由社会中介来做,而国资委则专司出资人的法定职责。(15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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