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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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13:41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开然)酝酿一年的央企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天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应当在规范董事会中设置至少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印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就业界关心的3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必须
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工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决策层并发挥作用,才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