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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陈鑫建议

  ■本报记者陈宏伟

  病人看病,常常会去几家医院,许多人在看病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每换一家医院看病,就要重做一次检查,这样的重复检查、重复化验,患者为此往往要多花许多医疗费。

  据悉,北京、南京、天津、河南省、佛山、兰州、哈尔滨等地均先后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了医院之间实行医学检查互认的工作。但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想的那样好。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陈鑫认为,这种医学检查互认应当在全国更广泛更实际地开展,并由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法规和制度。陈鑫说,尽管疾病可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根据疾病的发展规律,有些疾病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复查检查和检验项目,为医生对疾病的诊治提供必要的参考。但部分疾病病人的检查和检验结果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而这时进行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往往增加病人医疗费。

  检查结果互认显然可以带来这样几个好处:

  降低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的问题;各种检查检验项目均有医疗材料和试剂的消耗,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可以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各种检查检验项目的进行常常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后才能拿到结果,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可以简化患者就医环节,节省病人看病(等待检查检验)的时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的问题;一些医学检查检验项目可能给病人带来一定的创伤和损害,如X摄片中的X线是有损害的,各种血液化验需要或多或少抽取病人的血液,毕竟也是有创伤的,况且部分病人对抽血等还有严重的恐惧心理,因此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化验可以减少对病人的损害和创伤等;可以规范各家

医院检查检验的质量,如因此产生医疗纠纷,应由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医院负责。

  当然,实行检查检验结果在医院之间互认制度也可能产生新的问题,陈鑫分析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院需要出具证据说明医院没有责任,这可能会使医生进行一些可能并不是必要的检查。实行医院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能会使医院缺少必要的证据,或者由于检查检验来源于不同的医院,使得医院之间的责任难以定论。

  更明显的影响是,医院的检查和检验是医院业务收入的一部分,实行医院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能会减少医院的业务收入。

  陈鑫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回顾,在实施中不断改进。但是,陈鑫说,实行医院之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的工作不能违反疾病变化规律,如果出现症状明显不相符,就要重新检查。急诊急救的病人由于情况特殊不一定纳入该范围。将检查和检验项目进行必要的分类,根据不同种类,区别对待。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应有质量保证,其检查检验结果在二级以上医院之间互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如果出现由于检查检验结果错误产生医疗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由出具检查检验报告的医院负法律责任。

  互相认可的原则是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此,受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明确记载。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则需重新检查,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其中,对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费用较高),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急诊、急救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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