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收开箱费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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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2:02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朱丽萍 本报讯家电商场承诺“不满意七天可退货”,但消费者在七日内要求退货,却被告知按照商场规定,要收取开箱费5%,即100元;后又被告知,消费者的冰箱已经开箱通电,影响再次销售,故不能退货。昨日,省消委会认为商家此举属霸王条款。
福州消费者刘小姐诉称,2006年初,她在福州某家电商店选购了一款宣称有“三温”冷冻调节功能的电冰箱。冰箱送到家后,刘小姐发现该款冰箱并不具备“三温”冷冻调节功能,只有“特温”功能。 她找该家电商场客服部要求退货时,对方却答复是按照该商场“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的有关规定,所退换商品必须无人为损坏,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否则须支付商品总价款5%的费用。刘小姐答应了赔偿。不料两天后,商场告诉她,因为冰箱已开箱通电,影响再次销售,故不能退货。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附件及外包装完好无损、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既然商家作出高于“三包”规定的“不满意七天可退货”,商品只要符合“不满意七天可退货”,经营者就不能以开箱通电为由,限制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另外,《福建省实施<消权法>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因此,存在限制条件的“不满意七天可退货”是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