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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董事会试点须有职工董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0:13 新京报

  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本报讯(记者 王海林)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职工董事。国资委日前公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以上要求。

  新公布的《办法》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办法》规定,两类人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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