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富人超生的根本因素在于,面向全社会的“超生惩罚制度”已经无法约束富人。
“除常规罚款外,应将城市富人名人超生现象,记入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4日,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杨魁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5日《新京报》)
近年来,富人超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同时也是一个被社会关注已久的问题。正如杨魁孚委员所言———如果放任富人超生,人为使得财富数量、声望值与人口出生量成正比,人口出生的“两极分化”情况必将严重,会造成社会局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还有专家指出,富人超生,必将导致已有所进步的生育观念倒退,也破坏社会公正。
必须要警惕超生成为富人阶层的“特权”。可是,“诚信监督”能遏制“富人超生”吗?对此笔者以为,情况实难乐观。
在现实生活中,富人、名人之所以能够公然“超生”,是因为他们能够承担相应的“超生成本”。在现行计划生育制度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对计划外生育的一种处罚。但对于富人来讲,钱并不是问题,他们并不在乎交纳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想生就生———通过“财富支出”顺利地实现超生。
由此可见,导致富人超生的根本因素在于,面向全社会的“超生惩罚制度”已经无法约束富人。在这种状况下,即便是建立了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把他们的超生,和企业信誉度、个人诚信度挂钩,也很难“控制”富人的超生欲望。其实,随着计划生育观念的深入人心,品尝着计划生育所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福利果实”,人们自觉主动地放弃了多生的意愿,而一些富人却无视国家政策一味超生,这足以说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是相当淡漠的,指望用“纳入诚信体系”来约束这种超生行为,无异于痴人说梦。
在笔者看来,制度上的“缺陷”还得通过制度上的健全和完善来加以解决,除此无任何捷径可走。一方面,当前社会抚养费作为处罚经济杠杆对于富裕阶层的作用已经失效,必须尽快修改或者大幅提高其处罚标准;另一方面,应该有针对性地改革现有法规制度,适当增加相应的“限生”手段,从多方面提高富人超生的成本。比如对超生的富人征收高额税收。
无须讳言,在很多时候,制度的强制和规范,比公德层面上的“诚信监督”更有效、更切合实际。
(陈一舟)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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