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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急需立法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23 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刘嘉坤

  记者李成刚 李小千3月12日北京报道“农业产品统购统销取消以后,谁来为广大农民组织产品购销?农副产品怎么增值?千家万户的小农经济怎么与市场对接,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模、中国经济林协会金银花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刘嘉坤的一连串问题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解释说:“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根据
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广大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从事一个产业或行业。但现在的问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合作组织,需要法律上的认可、环境上的保护和资金上的支持。”

  刘嘉坤介绍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具有广阔前途的新事业。目前全国虽然已有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几十万个,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起的作用还不大或者存在不够长久,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他认为,在组织农民参与市场中,农村基层政府、村级组织、供销社等现已很难起到购销服务的主导作用。虽然部分涉农龙头企业在

农业产业化方面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龙头企业是以自身盈利为目的,在利益一致时为农民承担销售加工任务,利益不一致时往往货多压价或者干脆拒收。在与龙头企业的关系上,农民必然是弱者,很大程度上仍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这几年来我们山东省平邑县九间棚村和九间棚农业科技园的发展实际,我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根据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广大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从事一个产业或行业,去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买难、卖难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问题,让广大农民真正通过自己的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人,确保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加快农村小康建设步伐。”因此,在“两会”上,刘嘉坤提出议案:尽快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一是在法律上肯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地位。二是明确规定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县、乡两级要进一步转变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要明确专门的部门主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由行政命令型向指导服务型方式转变,指导、协调和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村一级可由党支部、村委会和农业合作社(协会)三驾马车组成,要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三是要规定允许农村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林业、畜牧、水利、金融、商业等领域的经营。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的支持,特别是要通过政府扶持资金和金融贷款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四是要坚持农民是合作经济组织主人的原则。动员更多的农民参与组织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协会,并由会员选举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而不是由党政官员指定或兼任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五是各级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关心、支持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上下功夫,不要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与农民争利,而要真心为农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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