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复议法》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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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9:23 中国经济时报 | |||||||||
上级的复议决定下级机关抵赖不执行怎么办﹖肖红等33名代表、赵林中等32名代表分别提交议案 本报讯《行政复议法》实施已经6年多,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件却屡屡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两会上,河南代表团肖红等33名代表、浙江代表团赵林中等32名代表分别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尽快修改
肖红等33名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说,行政复议决定作出、送达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不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严重败坏政府形象。自行政复议决定作出、送达后,如果得不到执行,按照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是,上级政府目前并没有有效措施保证被申请人履行。 赵林中等32名代表在议案中说,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是,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裁决行为,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具有拘束力。对申请人的拘束力的内容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相同,对被申请人的拘束力则不同,目的是为了保证其作为裁决的实际效果得以实现。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于申请人来说等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来没有作出过,这是撤销决定所具有的类似于法院行政撤销判决的形成力。撤销决定没有可以执行的内容,不会产生执行力,但仅仅撤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对纠纷的解决不起实际作用。 肖红、赵林中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参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即将《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二款修改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